- Oct 19 Fri 2012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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迦南聯合機構教堂建案簡介
- Mar 12 Tue 2013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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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是什麼??
何謂都市計畫法?
這是一般買房子比較少會去查核的問題
但是自地自建的朋友在買土地時
也許就應該先翻一下都計的基本架構
其實就是國家對於土地的法規規定
因為都市都是屬於地方性的
因此除了都市計畫法外
務必要到各個地方之都市計畫科詢問相關規定
畢竟他們才是計畫真正的審核人員
以台南市為例
就是要到永華路上的台南市政府9樓都市計劃科去詢問相關事項囉
其法規權限由大到小之順序如下:
最大: 國土綜合開發計畫
台灣地區綜合開發計劃
(近日正在編制國土計畫法來涵蓋上面兩個)
ps這部分就跟憲法一樣,基本上不太會去翻到他!!
中: 地方管轄範圍之 都市計畫、區域計畫 (已就是各縣市政府單位的都計科)
ps關於土地,他們就是法規主要來源囉,務必多跑幾趟熟悉一下!!
小: 各個特殊開發地區之服務中心
ex: 台南安平工業區就有 「經濟部工業局安平工業區服務中心」
在特定地區他們就是主要計劃審核者
因此再開發地區要注意有無特別單位在處理土地開發問題
建築技術規則:
如果位在都市土地,
土地相關法規查完後,
要開發一件案
最重要的就是建築技術規則的規定了!!
ps 非都市土地就要調查各區域之相關管理辦法!!
今日因為要調查安平工業區之建築高度限制,因此跑到台南市政府一趟就為了拍了張都計照片(含民航相關限制)中間那圈之建物限制在60公尺第二圈則是 60m + 額外高度 ;
額外高度 = 離第一圈之距離 / 20
因此蓋房子時除了建築法規,還是要大概翻一下都市計畫法喔!!
當然網路也是有都市計畫的圖啦
只是裡面沒有把機場附近的建築高度限制放進去哩
連結: 台南市政府都市計畫圖資訊系統 (要用IE瀏覽器才行)
連結: 台南市都市計畫發展系統
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都市計畫如下,給大家參考:
中華民國二十八年六月八日國民政府公布
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九月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九月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十五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二十八年六月八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三十二條
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九月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六十九條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九月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八十七條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十五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並增訂第五十條之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七三九○號令修正第七十九條及八十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九五六三○號令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並修正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三九○六○號令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五十條之二及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七條至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二,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七○○二八八一六一號令修正公布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231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84 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都市計畫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三條 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
第四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局)為縣(市)(局)政府。
第五條 都市計畫應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二十五年內之發展情形訂定之。
第六條 直轄市及縣(市)(局)政府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得限制其使用人為妨礙都市計畫之使用。
第七條 本法用語定義如左:
一、主要計畫:係指依第十五條所定之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二、細部計畫:係指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所為之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作為實施都市計畫之依據。
三、都市計畫事業:係指依本法規定所舉辦之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之事業。
四、優先發展區:係指預計在十年內,必須優先規劃、建設發展之都市計畫地區。
五、新市區建設:係指建築物稀少,尚未依照都市計畫實施建設發展之地區。
六、舊市區更新:係指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
第八條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為之。
第二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第九條 都市計畫分為左列三種:
一、市(鎮)計畫。
二、鄉街計畫。
三、特定區計畫。
第十條 左列各地方應擬定市(鎮)計畫:
一、首都、直轄市。
二、省會、市。
三、縣(局)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
四、鎮。
五、其他經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市(鎮)計畫之地區。
第十一條 左列各地方應擬定鄉街計畫:
一、鄉公所所在地。
二、人口集居五年前已達三千,而在最近五年內已增加三分之一以上之地區。
三、人口集居達三千,而其中工商業人口占就業總人口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地區。
四、其他經縣(局)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鄉街計畫之地區。
第十二條 為發展工業或為保持優美風景或因其他目的而劃定之特定地區,應擬定特定區計畫。
第十三條 都市計畫由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之規定擬定之:
一、市計畫由直轄市、市政府擬定,鎮、縣轄市計畫及鄉街計畫分別由鎮、縣轄市、鄉公所擬定,必要時得由縣(局)政府擬定之。
二、特定區計畫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擬定之。
三、相鄰接之行政地區,得由有關行政單位之同意,會同擬定聯合都市計畫。但其範圍未逾越省境或縣(局)境者,得由縣(局)政府擬定之。
第十四條 特定區計畫,必要時得由內政部訂定之。
經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指定應擬定之市(鎮)計畫或鄉街計畫,必要時得由縣(市)(局)政府擬定之。
第十五條 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並視其實際情形,就左列事項分別表明之:
一、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
二、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
三、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
四、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
五、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
六、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
七、主要上下水道系統。
八、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九、實施進度及經費。
十、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前項主要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主要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
第十六條 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所應表明事項,得視實際需要,參照前條第一項規定事項全部或一部予以簡化,並得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之。
第十七條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之實施進度,應就其計畫地區範圍預計之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設施。其他地區應於第一期發展地區開始進行後,次第訂定細部計畫建設之。
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但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
第十八條 主要計畫擬定後,應先送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其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訂定或擬定之計畫,應先分別徵求有關縣(市)(局)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之意見,以供參考。
第十九條 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行說明會,並應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前項之審議,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於六十天內完成。但情形特殊者,其審議期限得予延長,延長以六十天為限。
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或經內政部指示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
第二十條 主要計畫應依左列規定分別層報核定之:
一、首都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
二、直轄市、省會、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三、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四、鎮及鄉街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五、特定區計畫由縣(市)(局)政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直轄市政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內政部訂定者,報行政院備案。
主要計畫在區域計畫地區範圍內者,內政部在訂定或核定前,應先徵詢各該區域計畫機構之意見。
第一項所定應報請備案之主要計畫,非經准予備案,不得發布實施。但備案機關於文到後三十日內不為准否之指示者,視為准予備案。
第二十一條 主要計畫經核定或備案後,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於接到核定或備案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發布實施,並應將發布地點及日期登報周知。
內政部訂定之特定區計畫,層交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前項之規定發布實施。
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未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發布者,內政部得代為發布之。
第二十二條 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就左列事項表明之: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四、事業及財務計畫。
五、道路系統。
六、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
七、其他。
前項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細部計畫擬定後,除依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實施外,其餘均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
前項細部計畫核定之審議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應於一年內豎立都市計畫樁、計算坐標及辦理地籍分割測量,並將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上,以供公眾閱覽或申請謄本之用。
前項都市計畫樁之測定、管理及維護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細部計畫之擬定、審議、公開展覽及發布實施,應分別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申請變更細部計畫,遭受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拒絕時,得分別向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請求處理;經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依法處理後,土地權利關係人不得再提異議。
第二十六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二十七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第二十七條 之一 土地權利關係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或擬定計畫機關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予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
前項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之項目、比例、計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由內政部於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中定之。
第二十七條 之二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得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必要時,並得聯合作業,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召集聯席會議審決之。
前項重大投資開發案件之認定、聯席審議會議之組成及作業程序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中央環境保護及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之變更,其有關審議、公開展覽、層報核定及發布實施等事項,應分別依照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為訂定、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得派查勘人員進入公私土地內實施勘查或測量。但設有圍障之土地,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為前項之勘查或測量,如必須遷移或除去該土地上之障礙物時,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而遭受之損失,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函請內政部予以核定。
第三十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公用事業及其他公共設施,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為有必要時,得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並准收取一定費用;其獎勵辦法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定之;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定之。
公共設施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其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准許條件、作業方法及辦理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三十一條 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在事業上有必要時,得適用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第三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第三十二條 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
前項各使用區,得視實際需要,再予劃分,分別予以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第三十三條 都市計畫地區,得視地理形勢,使用現況或軍事安全上之需要,保留農業地區或設置保護區,並限制其建築使用。
第三十四條 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
第三十五條 商業區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商業之便利。
第三十六條 工業區為促進工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工業使用為主;具有危險性及公害之工廠,應特別指定工業區建築之。
第三十七條 其他行政、文教、風景等使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其規定目的之使用為主。
第三十八條 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不得違反其特定用途之使用。
第三十九條 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以及有關交通、景觀或防火等事項,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
第四十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應依建築法之規定,實施建築管理。
第四十一條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其因變更使用或遷移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函請內政部予以核定。
第四章 公共設施用地
第四十二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第四十三條 公共設施用地,應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其項目、位置與面積,以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
第四十四條 道路系統、停車場所及加油站,應按土地使用分區及交通情形與預期之發展配置之。鐵路、公路通過實施都市計畫之區域者,應避免穿越市區中心。
第四十五條 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佔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
第四十六條 中小學校、社教場所、市場、郵政、電信、變電所、衛生、警所、消防、防空等公共設施,應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之。
第四十七條 屠宰場、垃圾處理場、殯儀館、火葬場、公墓、污水處理廠、煤氣廠等應在不妨礙都市發展及鄰近居民之安全、安寧與衛生之原則下,於邊緣適當地點設置之。
第四十八條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
一、徵收。
二、區段徵收。
三、市地重劃。
第四十九條 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但加成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之補償以重建價格為準。
前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標準,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議之。
第五十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
前項臨時建築之權利人,經地方政府通知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五十條 之一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第五十條 之二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
前項土地交換之範圍、優先順序、換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本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五十一條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第五十二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該項用地如有改良物時,應參照原有房屋重建價格補償之。
第五十三條 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屬於公有者,得申請該公地之管理機關租用;屬於私有而無法協議收購者,應備妥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代為收買之。
第五十四條 依前條租用之公有土地,不得轉租。如該私人或團體無力經營或違背原核准之使用計畫,或不遵守有關法令之規定者,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得通知其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即予終止租用,另行出租他人經營,必要時並得接管經營。但對其已有設施,應照資產重估價額予以補償之。
第五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代為收買之土地,如有移轉或違背原核准之使用計畫者,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有按原價額優先收買之權。私人或團體未經呈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核准而擅自移轉者,其移轉行為不得對抗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之優先收買權。
第五十六條 私人或團體興修完成之公共設施,自願將該項公共設施及土地捐獻政府者,應登記為該市、鄉、鎮、縣轄市所有,並由各該市、鄉、鎮、縣轄市負責維護修理,並予獎勵。
第五章 新市區之建設
第五十七條 主要計畫經公布實施後,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依第十七條規定,就優先發展地區,擬具事業計畫,實施新市區之建設。
前項事業計畫,應包括左列各項:
一、劃定範圍之土地面積。
二、土地之取得及處理方法。
三、土地之整理及細分。
四、公共設施之興修。
五、財務計畫。
六、實施進度。
七、其他必要事項。
第五十八條 縣(市)(局)政府為實施新市區之建設,對於劃定範圍內之土地及地上物得實施區段徵收或土地重劃。
依前項規定辦理土地重劃時,該管地政機關應擬具土地重劃計畫書,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後實施之。
在前項公告期間內,重劃地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地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該管地政機關應參酌反對理由,修訂土地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核定結果辦理,免再公告。
土地重劃之範圍選定後,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得公告禁止該地區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土地重劃地區之最低面積標準、計畫書格式及應訂事項,由內政部訂定之。
第五十九條 新市區建設範圍內,於辦理區段徵收時各級政府所管之公有土地,應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照新市區建設計畫,予以併同處理。
第六十條 公有土地已有指定用途,且不牴觸新市區之建設計畫者,得事先以書面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調整其位置或地界後,免予出售。但仍應負擔其整理費用。
第六十一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核准後,得舉辦新市區之建設事業。但其申請建設範圍之土地面積至少應在十公頃以上,並應附具左列計畫書件:
一、土地面積及其權利證明文件。
二、細部計畫及其圖說。
三、公共設施計畫。
四、建築物配置圖。
五、工程進度及竣工期限。
六、財務計畫。
七、建設完成後土地及建築物之處理計畫。
前項私人或團體舉辦之新市區建設範圍內之道路、兒童遊樂場、公園以及其他必要之公共設施等,應由舉辦事業人自行負擔經費。
第六十二條 私人或團體舉辦新市區建設事業,其計畫書件函經核准後,得請求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配合興修前條計畫範圍外之關連性公共設施及技術協助。
第六章 舊市區之更新
第六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對於窳陋或髒亂地區認為有必要時,得視細部計畫劃定地區範圍,訂定更新計畫實施之。
第六十四條 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左列三種:
一、重建:係為全地區之徵收、拆除原有建築、重新建築、住戶安置,並得變更其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二、整建:強制區內建築物為改建、修建、維護或設備之充實,必要時對部分指定之土地及建築物徵收、拆除及重建,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三、維護:加強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各該地方情況,及按各類使用地區訂定標準,送內政部核定。
第六十五條 更新計畫應以圖說表明左列事項:
一、劃定地區內重建、整建及維護地段之詳細設計圖說。
二、土地使用計畫。
三、區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之設計圖說。
四、事業計畫。
五、財務計畫。
六、實施進度。
第六十六條 更新地區範圍之劃定及更新計畫之擬定、變更、報核與發布,應分別依照有關細部計畫之規定程序辦理。
第六十七條 更新計畫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辦理。
第六十八條 辦理更新計畫,對於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土地及地上物,得依法實施徵收或區段徵收。
第六十九條 更新地區範圍劃定後,其需拆除重建地區,應禁止地形變更、建築物新建、增建或改建。
第七十條 辦理更新計畫之機關或機構得將重建或整建地區內拆除整理後之基地讓售或標售。其承受人應依照更新計畫期限實施重建;其不依規定期限實施重建者,應按原售價收回其土地自行辦理,或另行出售。
第七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為維護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物之加強管理,得視實際需要,於當地分區使用規定之外,另行補充規定,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實施。
第七十二條 執行更新計畫之機關或機構對於整建地區之建築物,得規定期限,令其改建、修建、維護或充實設備,並應給予技術上之輔導。
第七十三條 國民住宅興建計畫應與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實施之舊市區更新計畫力求配合;國民住宅年度興建計畫中,對於廉價住宅之興建,應規定適當之比率,並優先租售與舊市區更新地區範圍內應予徙置之居民。
第七章 組織及經費
第七十四條 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審議及研究都市計畫,應分別設置都市計畫委員會辦理之。
都市計畫委員會之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第七十五條 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設置經辦都市計畫之專業人員。
第七十六條 因實施都市計畫廢置之道路、公園、綠地、廣場、河道、港灣原所使用之公有土地及接連都市計畫地區之新生土地,由實施都市計畫之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管理使用,依法處分時所得價款得以補助方式撥供當地實施都市計畫建設經費之用。
第七十七條 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實施都市計畫所需經費,應以左列各款籌措之:
一、編列年度預算。
二、工程受益費之收入。
三、土地增值稅部分收入之提撥。
四、私人團體之捐獻。
五、中央或縣政府之補助。
六、其他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盈餘。
七、都市建設捐之收入。
都市建設捐之徵收,另以法律定之。
第七十八條 中央、直轄市或縣(市)(局)政府為實施都市計畫或土地徵收,得發行公債。
前項公債之發行,另以法律定之。
第八章 罰則
第七十九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八十條 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依本法新訂、擴大或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經由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後,得禁止該地區內一切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並禁止變更地形或大規模採取土石。但為軍事、緊急災害或公益等之需要,或施工中之建築物,得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
前項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之准許條件、辦理程序、應備書件及違反准許條件之廢止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禁止期限,視計畫地區範圍之大小及舉辦事業之性質定之。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禁建範圍及期限,應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一項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之建築物,如牴觸都市計畫必須拆除時,不得請求補償。
第八十二條 直轄市及縣(市)(局)政府對於內政部核定之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如有申請復議之必要時,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並以一次為限;經內政部復議仍維持原核定計畫時,應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即予發布實施。
第八十三條 依本法規定徵收之土地,其使用期限,應依照其呈經核准之計畫期限辦理,不受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限制。
不依照核准計畫期限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
第八十三條之一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與歷史建築之保存維護及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
前項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種類、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換算公式、移轉方式、折繳代金、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八十四條 依本法規定所為區段徵收之土地,於開發整理後,依其核准之計畫再行出售時,得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但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於標售前買回其規定比率之土地。
第八十五條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第八十六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其實施狀況,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於每年終了一個月內編列報告,分別層報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備查。
第八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Mar 12 Tue 2013 17:03
-
教會自地自建建堂實績

迦南聯合機構建堂實績
迦南聯合機構接觸之教堂建案甚多,因為總經理本是教會人士
的關係,因此關於教會建堂建案,本機構提供了最完整之服務,從
一開始初步規劃、細部建築設計、協助成立建築委員會、募款與財
務規劃、協助公開招標、監造營建、室內設計、裝潢施工以及設備
整合…等,均可以承包或是意義務協助教會處理,如此方式,可以
化解對於教會組織與運作模式不了解之廠商,所產生之種種溝通誤
會與延伸問題,以下為本機構是相關建案實績:
註:
規模較小之規劃裝修與修繕因數量太多而不在此一一列出。
- Nov 14 Wed 2012 21:15
-
南部教會資料
嘉義市600 人口272,390
60043 E-mail:chiasi55@ms62.hinet.net
1嘉義市垂陽路309號
嘉義西門長老教會(嘉中)
TEL:05-222-2994
趙振弍
FAX:05-223-9685
60050 E-mail:tm.church@msa.hinet.net
2嘉義市共和路236號
嘉義東門長老教會(嘉中)
TEL:05-222-7467
潘慶彰
FAX:05-223-8962
60041 E-mail:brchurch@ms15.hinet.net
3嘉義市西榮街266號
北榮長老教會(嘉中)
TEL:05-224-4005
潘恩盛
FAX:05-224-9007
60078 E-mail:chianch1995@gmail.com
4嘉義市保健街38號
加恩長老教會(嘉中)
TEL:05-277-6341
蕭文傑
FAX:05-271-3600
60081 E-mail:phok-ai@hotmail.com
5嘉義市博愛路一段320巷19號
嘉義博愛長老教會(嘉中)
TEL:05-232-3014
黃璨徵
FAX:05-233-3998
60095 E-mail:ui1987@pchome.com.tw
6嘉義市永春一街101號
嘉義友愛長老教會(嘉中)
TEL:05-236-2821
戴廣章
FAX:05-236-6382
60062 E-mail:cnchurch@seed.net.tw
7嘉義市東區吳鳳南路547巷25號
嘉義南門長老教會(嘉中)
TEL:05-228-0291
龍瑞華
FAX:05-227-6944
60065 E-mail:hengchhoan@yahoo.com.tw
8嘉義市軍輝路47號
興村長老教會(嘉中)
TEL:05-239-2307
劉潤萍
FAX:05-239-2164
60078 E-mail:rg47ba113@yahoo.com.tw
9嘉義市保健街30-30-3號
嘉山長老教會(鄒族)/鄒族區會 05-274-4275
TEL:05-274-0997
石明雄
FAX:05-274-0997
60042 E-mail:chiayich@hotmail.com
10嘉義市中正路167號
嘉義市召會
TEL:05-222-2090
FAX:05-225-8495
60057
11嘉義市興業東路316號2樓-2
嘉義基督徒聚會
TEL:05-223-2372
程之毅
FAX:05-223-2410
60044 E-mail:c8183@ms25.hinet.net
12嘉義市文化路81號
嘉義浸信會/附設雅歌書房05-225-3853
TEL:05-222-0128
陳俊生
FAX:05-228-3245
60044 E-mail:mary620620@yahoo.com.tw
13嘉義市民權路364號
浸禮聖經會嘉義會幕堂
TEL:05-227-1135
李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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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嘉義市重慶路259號
嘉義聖教會
TEL:05-235-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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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嘉義市新生路810號
台灣信義會嘉義榮光堂
TEL:05-277-3015
林明政
FAX:05-275-8796
60057 E-mail:cnc604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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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信義會嘉南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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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X:05-224-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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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信義會蘭潭教會
TEL:05-275-5665
林元茂
FAX:05-277-1380
60059 E-mail:changronfu@gmail.com
18嘉義市興業西路145號4F
台灣信義會嘉義道上教會
TEL:05-285-2115
張榮富
FAX:05-285-2261
60080
19嘉義市忠孝路790-56號
台灣信義會民雄榮光堂
TEL:05-220-0045
許茂林
FAX:05-220-6042
6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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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福音道路德會施恩堂
TEL:05-227-1308
趙世煇
FAX:05-224-5359
60070 E-mail:enjoylin_douglas@yahoo.com.tw
21嘉義市啟明路247號7F
中華福音道路德會嘉興堂
TEL:05-276-3011
林中一
FAX:05-276-2990
60083
22嘉義市新厝里龍江街63號之12F-1
中華福音道路德會救主堂
TEL:
施正雄
FAX:
60055
23嘉義市建成街19號
中華福音道路德會救恩堂
TEL:05-285-2382
吳山大
FAX:05-236-0174
60046 E-mail:2273877@gmail.com
24嘉義市康樂街254號
貴格會活水教會
TEL:05-227-1270
周湘雄
FAX:05-229-0138
60045 E-mail:southgate_fc@xuite.net
25嘉義市融和街35號
貴格會南門教會
TEL:05-278-4754
杜德明
FAX:05-278-4141
60072 E-mail:2760439@gmail.com
26嘉義市林森東路794號
貴格會圳頭里教會
TEL:05-276-0439
李寶順
FAX:05-271-8203
60044
27嘉義市民權路278號3F
貴格會約沙法敬拜中心
TEL:05-276-4230
潘彼得
FAX:
60007 E-mail:james0921@seed.net.tw
28嘉義市友愛路288號7F-2
嘉義靈糧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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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善皇
FAX:05-281-3652
60049 E-llccale@cml.hinet.net
29嘉義市林森西路171號3F
嘉義東區靈糧堂
TEL:05-216-8980
吳榮福
FAX:05-216-8985
60049 E-mail:mustcan520@gmail.com
30嘉義市維新路66號
衛理公會嘉義衛理堂
TEL:05-278-3452
程碧慧
FAX:05-275-2600
60047 E-mail:spk8.episc@msa.hinet.net
31嘉義市興中街8號
聖公會聖彼得堂
TEL:05-223-1884
鄒才新
FAX:05-225-9007
60059
32嘉義市民生南路282號
拿撒勒人會嘉義加合教會
TEL:05-284-1708
杜迦勒
FAX:
60046
33嘉義市成仁街173號2F
嘉義錫安堂
TEL:05-225-3142
林為孝
FAX:
60045
34嘉義市延平街27號
基督教會嘉義救恩堂
TEL:05-278-6614
FAX:05-278-4045
60085
35嘉義市國揚五街25號
我們家的教會
TEL:05-231-8225
蕭富山
60045
36嘉義市吳鳳北路389號2樓
基督教台灣宣道福音會嘉義福音堂
TEL:05-278-3010
陳篤信
FAX:05-278-3010
60070 E-mail:huang0821@seed.net.tw
37嘉義市市它街12-3號B1
約書亞事奉中心(教會)
TEL:05-227-7007
黃文成
FAX:05-216-0870
60079 E-mail:church7044@mail.cyccatv.net.tw
38嘉義市保愛二街1號
嘉義榮恩教會
TEL:05-276-7044
張艾莉
FAX:05-276-3338
60044
39嘉義市民權路447號1F
嘉義恩友中心
TEL:05-223-9394
FAX:
60048
40嘉義市和平路138號
真耶穌教會嘉義教會
TEL:05-278-9614
FAX:
60059
41嘉義市博愛路二段302號
真耶穌教會北興教會
TEL:05-231-4153
FAX:
60068
42嘉義市崇文街154號
真耶穌教會西門教會
TEL:05-222-5093
FAX:
60088
43嘉義市友愛路23號
安息日嘉義教會
TEL:05-233-3677
鄭恩圭
FAX:
嘉義縣番路鄉602 人口11,684‧梅山鄉603 人口21,634‧竹崎鄉604 人口38,608
60241 E-mail:siong.bi@msa.hinet..net
1嘉義縣番路鄉下坑村菜公店9號
番路長老教會(嘉中)
TEL:05-259-1201
連嫦美
FAX:05-259-4278
60341 E-mail:meishan.y1953@msa.hinet.net
2嘉義縣梅山鄉新興路282號
梅山長老教會(嘉中)
TEL:05-262-1644
買雅芬
FAX:
60344
3嘉義縣梅山鄉南榮街75號
真耶穌教會梅山教會
TEL:05-262-1144
FAX:
60446 E-mail:shouyanglin@gmail.com
4嘉義縣竹崎鄉鹿滿村鹿山路60號
鹿滿長老教會(嘉中)
TEL:05-261-1854
林壽陽
FAX:05-261-4433
60498
5嘉義縣竹崎鄉光華村柑仔宅8號
光華長老教會(嘉中)
TEL:05-574-2231
溫瑩寰
FAX:
60447
6嘉義縣竹崎鄉中山路213巷4號
竹崎鄉召會
TEL:05-261-1825
FAX:
60447 E-mail:cy2616764@xuite.net
7嘉義縣竹崎鄉竹崎村文化路17號
貴格會竹崎教會
TEL:05-261-1530
金克斌
FAX:05-261-6290
60444
8嘉義縣竹崎鄉內埔村盛市路22號
真耶穌教會內埔教會
TEL:05-254-2433
FAX:05-254-3482
60491
9嘉義縣竹崎鄉灣橋村灣橋152號
真耶穌教會灣橋教會
TEL:05-279-0266
FAX:
嘉義縣阿里山鄉605(鄒族) 人口6,226‧中埔鄉606 人口47,579‧大埔鄉607 人口4,649
60593 E-mail:kcou1016@yahoo.com.tw
1嘉義縣阿里山鄉達邦村特富野196號
特富野長老教會(鄒族)
TEL:05-251-1512
汪啟聖
FAX:05
60593
2嘉義縣阿里山鄉達邦村48號
達邦長老教會(鄒族)
TEL:05-251-1010
黃月春
FAX:
60597
3嘉義縣阿里山鄉里佳村1鄰13號
里佳長老教會(鄒族)
TEL:0910-42-7360
高正勝
FAX:
60594 E-mail:paicu725@yahoo.com.tw
4嘉義縣阿里山鄉樂野村37號
樂野長老教會(鄒族)
TEL:05-256-1855
安淑美
FAX:05-
60596 E-mail:laiji.tsou@mail.pct.org.tw
5嘉義縣阿里山鄉來吉村6號
來吉長老教會(鄒族)
TEL:05-266-1312
塔那波
FAX:05-266-1880
60583
6嘉義縣阿里山鄉新美村79號
新美長老教會(鄒族)
TEL:05-251-3317
汪正義
FAX:05-251-3341
60592
7嘉義縣阿里山鄉茶山村88號
茶山長老教會(鄒族)
TEL:0935-58-3431
伍哲傑
FAX:
60583 E-mail:basuyal@yahoo.com.tw
8嘉義縣阿里山鄉山美村89號
山美長老教會(鄒族)
TEL:05-258-6554
安志強
FAX:05-258-6554
60594
9嘉義縣阿里山鄉樂野村3鄰91號
真耶穌教會樂野教會
TEL:05-256-1732
FAX:
60593
10嘉義縣阿里山鄉達邦村8鄰特富野
真耶穌教會達邦教會
TEL:05-251-1402
FAX:
60583
11嘉義縣阿里山鄉新美村3鄰25號
真耶穌教會新美教會
TEL:05-251-3146
FAX:
60592
12嘉義縣阿里山鄉茶山村1鄰50號
真耶穌教會新山教會
TEL:05-251-3222
FAX:
60591
13嘉義縣阿里山鄉茶山村3鄰64號
真耶穌教會茶山教會
TEL:05-251-3154
FAX:
60597
14嘉義縣阿里山鄉里佳村1鄰4號
真耶穌教會里佳教會
TEL:05-251-1259
FAX:
60644 E-mail:areas@pchome.com.tw
15嘉義縣中埔鄉富收村頂中下街19號
頂六長老教會(嘉中)
TEL:05-239-6785
許順德
FAX:05-230-0050
60646
16嘉義縣中埔鄉忠義路19巷41號
中埔鄉召會
TEL:05-239-1545
FAX:
60668
17嘉義縣中埔鄉中埔村168號
基督教台灣宣道福音會中埔福音堂
TEL:05-253-1539
李 虎
FAX:
60668 E-mail:kim1020@gmail.com
18嘉義縣中埔鄉中埔村21-9號
中埔基督教會─鄉福
TEL:05-203-0105
沈逸涵
FAX:05-203-0105
607 E-mail:
19嘉義縣大埔鄉大埔285號
大埔長老教會(嘉中)
TEL:05-252-1550
王李淑娟
FAX:
嘉義縣水上鄉608 人口52,274‧鹿草鄉611 人口17,232‧太保市612 人口36,685
60851 E-mail:chuisiong@gmail.com
1嘉義縣水上鄉水上村中正路189號
水上長老教會(嘉中)
TEL:05-268-2995
陳豐明
FAX:05-268-9741
60848
2嘉義縣水上鄉水上村外林街228號
水上鄉召會
TEL:05-268-2912
FAX:
60855
3嘉義縣水上鄉民生村成功街7巷22號
民生浸信會
TEL:05-235-2447
林朝富
FAX:05-235-1444
60860 E-mail:d1215413@yahoo.com.tw
4嘉義縣水上鄉柳新村48-10號
中華浸信宣道會水上教會
TEL:05-268-6324
闕雅萍
FAX:05-268-0591
60859 E-mail:nanching01@xuite.net
5嘉義縣水上鄉南靖三鎮村65-2號
貴格會南靖教會
TEL:05-268-2134
王阿盞
FAX:05-268-2134
60855
6嘉義縣水上鄉和平街20號
真耶穌教會南興教會
TEL:05-235-1034
FAX:05-235-5813
61160 E-mail:tachen62@ms36.hinet.net
7嘉義縣鹿草鄉下半天5號
下半天長老教會(嘉中)
TEL:05-375-0840
謝大成
FAX:05-375-0840
61161
8嘉義縣鹿草鄉光潭村134-1號
貴格會下潭教會
TEL:05-365-1124
伍玩城
FAX:05-365-0241
61151 E-mail:npcning1217@yahoo.com.tw
9嘉義縣鹿草鄉西井村605號
鹿草基督教會─鄉福
TEL:05-375-0996
甯北辰
FAX:
61255 E-mail:tkc71843@ms48.hinet.net
10嘉義縣太保市過溝里33號
過溝長老教會(嘉中)
TEL:05-237-3424
蔡國珍
FAX:05-237-9323
61249 E-mail:hsuyudin@hotmail.com
11嘉義縣太保市博學路257號
祥和長老教會(嘉中)
TEL:05-362-0772
徐鈺定
FAX:05-362-0837
61248
12嘉義縣太保市信義二路133號
太保市召會
TEL:05-362-5869
FAX:
61241
13嘉義縣太保市太保里46-1號2F
太保火把教會
TEL:05-371-6012
陳怜娜
FAX:05-371-6012
61251 E-mail:89itsulin@gmail.com
14嘉義縣太保市中山路一段228巷19弄12號
台灣信義會蘭潭教會太保佈道所
TEL:05-238-4422
林奕足
FAX:05-238-7153
61245
15嘉義縣太保市崙頂里1鄰5之7號
嘉南台福基督教會
TEL:05-371-3662
吳智慧
FAX:05-371-8317
嘉義縣朴子市613 人口44,093‧東石鄉614 人口27,741
61345 E-mail:hinet.dli@msa.hinet.net
1嘉義縣朴子市光復路45號
朴子長老教會(嘉中)
TEL:05-379-2615
陳信昌
FAX:05-379-0450
61361 E-mail:taitisin.iang5@msa.hinet.net
2嘉義縣朴子市梅華里15號
牛桃灣長老教會(嘉中)
TEL:05-369-1981
洪智信
FAX:05-369-4506
61345
3嘉義縣朴子市山通路1-34號
朴子市召會
TEL:05-370-0462
FAX:05-370-0464
61359 E-mail:shiaojames@hotmail.com
4嘉義縣朴子市小慷榔五路270號
中華浸信宣道會恩典中心
TEL:05-362-5012
蕭鴻仁
FAX:
61345 E-mail:alex3697@ms64.hinet.net
5嘉義縣朴子市開元路83號
朴子浸禮聖經會
TEL:05-379-8324
江信誠
FAX:05-370-7660
61345
6嘉義縣朴子市山通路26-2號
真耶穌教會朴子教會
TEL:05-375-4018
FAX:
61442 E-mail:wychen@seed.net.tw
7嘉義縣東石鄉猿樹村117-12號
東石基督教會─鄉福
TEL:05-373-3913
陳文逸
FAX:05-373-3604
61449 E-mail:ruth.young@msa.hinet.net
8嘉義縣東石鄉西崙村504號
布袋過溝基督教會一鄉福
TEL:05-345-0471
楊明智
FAX:
61446
9嘉義縣東石鄉鰲鼓村四股32號
真耶穌教會四股教會
TEL:05-360-1175
FAX:05-360-1175
嘉義縣六腳鄉615 人口26,379‧新港鄉616 人口34,676
61557
1嘉義縣六腳鄉古林村160號
古林長老教會(嘉中)
TEL:05-370-0320
呂姿蓉
FAX:
61557
2嘉義縣六腳鄉六腳村135-6號
基督教會六腳福音堂(救恩堂)
TEL:05-378-0650
潘芥仁
FAX:
61542 E-mail:wuyenhuei@hotmail.com
3嘉義縣六腳鄉蒜東村十鄰614號
蒜頭基督教會一鄉福
TEL:05-380-3424
吳燕輝
FAX:05-380-4485
61551
4嘉義縣六腳鄉六腳村3-2號
真耶穌教會六合教會
TEL:05-378-0618
FAX:
61693
5嘉義縣新港鄉大興路3號
嘉義新港長老教會(嘉中)
TEL:05-374-2121
陳清水
FAX:05-374-0307
61641
6嘉義縣新港鄉古民村1-41號
新港鄉召會
TEL:05-374-9203
FAX:
61692
7嘉義縣新港鄉月眉村6-17號
月眉潭基督教會
TEL:05-377-5305
曾宗國
FAX:
61641
8嘉義縣新港鄉中正路221號
真耶穌教會新港教會
TEL:05-374-2440
FAX:
嘉義縣民雄鄉621 人口72,539‧大林鎮622 人口33,635‧溪口鄉623 人口16,269
62141 E-mail:ngtihon@yahoo.com.tw
1嘉義縣民雄鄉中樂村民族路44號
民雄長老教會(嘉中)
TEL:05-226-2134
黃智鴻
FAX:05-226-1194
62145
2嘉義縣民雄鄉三興村陳厝寮105號
長青長老教會(嘉中)
TEL:05-272-0094
FAX:05-272-0194
62157 E-mail:engbun@gmail.com
3嘉義縣民雄鄉建國路三段124巷8弄43號
頭橋長老教會(嘉中)
TEL:05-221-4930
黃榮文
FAX:
62153
4嘉義縣民雄鄉建國路二段185-4號
民雄鄉召會
TEL:05-226-7548
FAX:05-206-0160
62145
5嘉義縣民雄鄉正大路一段372號
浸信會傳愛教會
TEL:05-272-3072
黃國雄
FAX:
62159 E-mail:dblessc.asd@msa.hinet.net
6嘉義縣民雄鄉建國路二段18鄰142號之12
台灣信義會雙福教會
TEL:05-220-1764
劉士正
FAX:05-220-0427
62145 E-mail:newseason22123@yahoo.com.tw
7嘉義縣民雄鄉豐三興村三豐路127號
民雄靈糧堂
TEL:05-272-0309
李國煒
FAX:05-272-3344
62151
8嘉義縣民雄鄉民權路40號
真耶穌教會民雄教會
TEL:05-226-8115
FAX:
62253 E-mail:bunsiong@ms10.hinet.net
9嘉義縣大林鎮明華路42號
大林長老教會(嘉中)
TEL:05-265-2321
康文祥
FAX:05-265-4359
62242
10嘉義縣大林鎮中山路1巷63號
大林鎮召會
TEL:05-264-9638
FAX:
62241
11嘉義縣大林鎮西榮路30號
真耶穌教會大林教會
TEL:05-265-2664
FAX:05-264-1840
62342 E-mail:ho322016@ms26.hinet.net
12嘉義縣溪口鄉和平街64號
台灣信義會溪口佈道所
TEL:05-269-4106
許石聲
FAX:05-269-4551
嘉義縣義竹鄉624 人口21,129‧布袋鎮625 人口30,216
62443 E-mail:taiwanhearts@yahoo.com.tw
1嘉義縣義竹鄉義竹村133號
義竹長老教會(嘉中)
TEL:05-341-2164
許敏慎
FAX:05-341-2164
62443
2嘉義縣義竹鄉過路子277號
過路長老教會(嘉中)
TEL:05-343-7734
許敏慎
FAX:
62445 E-mail:talk.auho@msa.hinet.net
3嘉義縣義竹鄉東光村62號
東後寮長老教會(嘉中)
TEL:05-342-1243
吳斯凱
FAX:05-342-0407
62545 E-mail:kunholo@ms32.hinet.net
4嘉義縣布袋鎮太平東路536巷1號
布袋長老教會(嘉中)
TEL:05-347-2403
駱昆和
FAX:05-347-1052
62548 E-mail:sah_siung@yahoo.com.tw
5嘉義縣布袋鎮新民里379-1號
新塭長老教會(嘉中)
TEL:05-343-1335
楊善雄
FAX:05-343-0540
雲林縣斗南鎮630 人口47,120‧大埤鄉631 人口21,234‧虎尾鎮632 人口70,025
63041 E-mail:samuel@fatc.com.tw
1雲林縣斗南鎮順安街270號
斗南長老教會(嘉中)
TEL:05-597-2615
歐又如
FAX:05-595-3481
63043
2雲林縣斗南鎮長安路二段188號
斗南鎮召會
TEL:05-597-0019
FAX:
63041 E-mail:dounan.church@msa.hinet.net
3雲林縣斗南鎮中山路163號
中華浸信宣道會斗南教會
TEL:05-597-2149
沈介仁
FAX:05-596-3484
63044
4雲林縣斗南鎮建國二路127號
真耶穌教會斗南教會
TEL:05-597-3407
FAX:05-597-3407
63146 E-mail:keum.hee@msa.hinet.net
5雲林縣大埤鄉博愛路13-2號
大埤基督教會一鄉福
TEL:05-591-8683
黃金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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